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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信息]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时间:2013/5/29 10:05:30 来源:教务处作者:admin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929 次

各中小学(含民办)、幼儿园(含民办)、中专校:

为进一步规范2013年全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秩序,防止发生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学生(幼儿)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招生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纪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1.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学科测试方式招收新生和转学生;

2.严禁学校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

3.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前或推迟学生入学报名时间或不按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4.严禁任何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及物品;

5.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

6.严格按招生计划招收学生,认真落实“新班额”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数。摇号学校务必按规范程序操作,非摇号学校在招生中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经得起社会监督;

7.严禁学校和个人借招生为名收取学生家长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

8.学生进校后严格执行平行分班,严禁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二、关于学前教育招生

1.严格执行幼儿园招生计划。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南京市江宁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操作,坚持“计划招生、双向选择、公平公正、户籍优先”的原则,保证辖区内每一位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尽最大努力满足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园需求;

2.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规定。各幼儿园务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收取任何与入园挂沟的“捐资助学款”,并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接收社会和家长监督。目前,我区幼儿园收费项目有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以及代收费(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的费用)。

三、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1.严禁无计划招生。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按区教育局的规定统一组织录取。不得擅自提前登记录取学生,不得超计划录取学生;

2.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擅自到初中学校、班级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不得向学校索取考生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严禁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和审核,擅自在电视、报刊等媒体播发招生宣传广告、高考考试信息、在校园内外张贴招生简章,悬挂宣传标语;不得利用学生、家长、企业之名擅自在媒体上搞“祝贺”、“庆贺”、“点歌”活动;

4.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各初中必须坚持初三毕业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充分尊重学生的志愿,不得误导学生;不得向高中阶段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生源信息;

5.严禁违规招生活动。各初中不得协助、参与违规招生活动,不准配合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园内进行有组织的招生宣传活动,不得为高中阶段学校违规强拉生源、虚假宣传;

6.严禁有偿招生。严禁各初中与高中阶段学校权钱交易或从中谋取个人私利行为,不得向高中阶段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不得拿生源信息作交易进行有偿输送学生;

7.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在录取前对考生许愿、签订有关协议。不得向家长承诺进实验班、重点班,承诺减免学费等违规活动;

8.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宴请初中学校领导和教师,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在初中学校物色招生代理人;

9.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择校生的录取严格按照“三限” (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执行。

四、违规处理办法

1、对违反上述招生纪律规定的学校(幼儿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对违反上述招生纪律规定的学校(幼儿园)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戒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反上述招生纪律规定的教职工,情节较轻者,当年度考核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全区各相关学校和相关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务必令行禁止,确保各类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确保社会认可,群众满意。

区教育局举报电话:52281696,联系人:徐建良。举报邮箱:jnqjyjjcs@163.com

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纪工委负责解释。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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