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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升学]南京市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时间:2008/4/8 10:24:40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1258 次

 

各区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南京市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学校协调发展,推进教育名城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和广大考生的合法升学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体制

我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全市统一制定招生办法,统一组织考试评卷,统一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包含师范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包含综合高中、普通中专校、职业中专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二、升学报名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结合进行。所有初三学生和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应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及考查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继续实行毕业水平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考合一、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考查科目为历史、体育、生物、地理。其中,生物和地理考查安排在初二年级进行。

各学科满分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语等级测试和听力测试)各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思想品德、历史各60分,体育30分,生物、地理各20分,中考成绩总分为730分。

英语口语等级测试时间为42628日,体育考查时间为4月下旬。文化考试时间,初三年级为61618日,初二年级为619日上午

综合素质发展评定和初中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以等级制形式呈现,升学时供录取学校参考。

四、填报志愿

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志愿在文化考试结束后、评卷开始前一次性填报。升学志愿填报项目如下:

提前批次:普通高中指标生志愿1个,普通高中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志愿1个;

第一批次:四星级、三星级及经批准在第一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和师范学校志愿2个;

第二批次:其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高等职业学校志愿2个;

第三批次:中等职业学校志愿1个。

五、普通高中指标生

继续实行部分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办法。

市属高中南师大附中、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和区县属高中江浦高级中学、江宁高级中学、六合高级中学、溧水高级中学、高淳高级中学指标生比例均为本校招生计划的50%

指标生计划中,70%以初中校毕业生人数为基数向所有初中校(含民办初中)分配,30%再次向公办初中分配,适当向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班化实验初中倾斜。

符合报考资格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在提前批次内填报指标生志愿。

普通高中在录取指标生时,按考生志愿和分配到考生所在初中校的指标,依据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六、专业加试

普通高中科技、体育和艺术特色学校的专业加试,由市教育局和市招生办统一组织。

普通高中外语特色学校、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要求专业加试的,须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加试内容由招生学校自定,加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5月下旬。

七、评卷

评卷工作在升学志愿填报结束后进行。各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八、录取原则与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学校最低投档控制线。

同批次学校录取工作同时进行,学校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生源,依次类推。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经市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学校在完成统招生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遵守“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

未达投档控制线的特别优秀的科技、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准予破格录取。

在南京市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方可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

九、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升学

就读于本市初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在南京继续升学的,应在就读学校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政策与所在区县的南京籍考生相同。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在报考普通高校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招生纪律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宣传和督查,从严治考,依法治招,及时查处纠正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正确开展升学指导,准确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主管部门应责令违规学校予以纠正。

市招委会授权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和解释中招政策及实施办法。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招委会委员单位、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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