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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细则]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

时间:2008/1/11 14:57:47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2138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我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学历、学位、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大学普通班)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8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2年,取得后本科毕业学历满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取得后本科毕业学历满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5、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是: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957年至1965年出生的小学高级教师,必须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1966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高级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正常申报者须符合本条款第1至4项规定的学历与资历的年限要求。
    上述中专及其以上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要求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或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一个年度获得单位主管部门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七条  职称外语要求
    1963年(含)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1957年(含)至1962(含)年出生的教师(乡镇所属中小学教师除外),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一半。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考第二外语。
小学高级教师申报“小中高”按中学教师的职称外语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满1年。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均应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十条  教学基本功考核要求
    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应取得教学基本功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规定的进修学时要求,有经同级人事部门当年验印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满5年,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上述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年级组、教研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职教专业课教学工作满4年,能根据课程改革及校本课程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
    3、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期间,开过校级以上(不含校)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区县及以上教研部门证明等原始材料);或在教学评比中评为区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得区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提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果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2篇是所教学科的专业性论文,1篇是所教学科案例。教研科研成果应以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为基础,以正确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论题正确,论证充分有理,从而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借鉴作用。
    教研科研成果材料除符合上述要求外,申报人员提供的任现职以来的教研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教育工作研究论文、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论文、教育教学案例;或在南京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或2003年前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省及省以上教育学会、职教学会及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共计2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所教学科的专业性论文)。
    3、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五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2~3名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每学期有指导青年教师的小结),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中学高级”资格的类型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2年,取得后本科学历不满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破格评审条件详见本细则第十八条,下同)中的1条必备条件。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3、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其中取得后大专学历满15年的,或取得后本科学历不满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取得后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4、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5、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具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条件,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破格评审从紧从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小中高”资格的类型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2年,取得后本科学历不满5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3、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其中取得后大专学历满12年的,或取得后本科学历不满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取得后大专学历不满12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4、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5、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具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条件,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破格评审从紧从严。
    第十八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按破格类型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1、在学科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教研组、年级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所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4、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至少2篇)。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5、在南京市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或2003年前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省及省以上教育学会、职教学会及其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共计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所教学科的专业性论文)。
    6、主持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提供市级以上教科研部门项目立项批文和鉴定书原件),或获得过市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获得过省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同时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
    7、开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2次(节),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
    8、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一等奖。
    9、1956年(含)前出生,取得经省教育厅换发的双专科学历证书的,其中有一个专科学历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作为已符合破格条件中的一条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技以及职教专业等学科。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的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2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一条  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至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有原始听课笔记);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适当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 (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研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四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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