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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0/6/9 10:15:56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1117 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意见

(宁工发[2010]50号)

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会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总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坚持经费独立原则。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对工会经费、财产实行自主管理。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工会经费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3.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将工会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工会预算管理。

4、坚持依法收缴原则。各单位应按《工会法》和有关规定计提工会经费,并按经费的40%上交市总工会,60%拨给本单位工会。

5. 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应主要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支出应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要杜绝乱支和浪费现象,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能。

7.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工会会员按工资收入0.5%向工会组织上交的会员会费;

2、按照《工会法》和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其基层工会划拨的工会经费;

3、根据本单位党委(党组)赋予工会的任务和开展大型活动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4、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工会经费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工会名义接受的定向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

1、职工活动支出。工会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费用。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职工教育所需的材料费、培训费、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费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文艺体育活动、节日联欢、摄影书法等活动所需的各种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支出。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职工读书、各类讲座以及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工会报刊等方面的支出。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方面:用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向职工送温暖,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业务方面:用于履行工会职能而开展的工会干部培训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召开各种工会专业会议、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专题调研、经费审查、基层工会办公、差旅费等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方面的费用。

4.其他支出方面:用于上述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四、加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对已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到市总工会经费专户和各单位工会经费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各单位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工会账户的核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1. 加强工会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强化对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与支出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不得擅自发放奖金和津贴补贴,确保收支合法合理。

2.工会支出费用的报销,必须做到票据真实、合法,所附明细清单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单据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和业务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公款不得借给个人。

4.工会财务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予以纠正。

5.工会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与工会无关的资金不得进入工会账户结算,严禁公款私存,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各单位工会应加强对工会财务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和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工会法定代表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各单位工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约机制,并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体系,切实强化对工会经费的监督。

3.各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权审查。

4.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请各单位工会认真贯彻执行以上意见,严格遵守工会经费使用管理中的各项规定和纪律,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科学、合理。

六、本意见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总工会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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