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初三(4)班---法制教育--法制主题班会
时间:2014/12/16 7:42:44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840 次
淳化中学初三(4)班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校
一、活动目的: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二、活动准备
1、选拔主持人:傅慧敏
2、收集关于宪法的有关资料。
3、收集有关法制的案例或视频。
三、活动过程:
(一)、导入
1、主持人通告:2014年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发展。
2、今年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二)、活动
1、学生抢答:宪法知识知多少
2、案例分析:触目惊心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那么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中小学生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3、讨论探究:做知法、守法的人
①知法:你对国家的相关法律知道多少?
法律词典: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②、守法:
问题一: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 (二)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 (四)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
•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 (六)多次偷窃;
•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 (八)吸毒、注射毒品;
• (九)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
中度不良行为:
• 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 (一)旷课、夜不归宿;
• (二)携带管制刀具;
•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 (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和诉营业歌舞等场所;
• (九)其它严重违背社会的不良行为;
• (十)吸烟、酗酒。
问题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还有什么?
• 1:平时有不良行为、经常搞恶作剧,有的会发展到有意或无意识地伤害别人。
• 2:欣赏“哥儿们义气”,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结“拜把子兄弟”,排位分,喝血酒,干坏事。
• 3: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逐渐发展到违法犯罪。
• 4:从小骄生惯养,在家是小皇帝,在外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
• 5:小偷小摸会发展成盗窃抢劫。
③自我预防——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 正身避邪,防微杜渐
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习惯正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青少年要从小事和日常生活做起,堂堂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坚决摒弃不良行为。
4、我们的行动,并发出倡议
①勤奋学习,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②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爱父母、尊重老师、敬老爱幼,艰苦朴素,不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事情,应当诚实谦虚,接受别人的帮助教育,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③遵纪守法,不吸烟、不饮酒、不打架骂人、不赌博、不早恋、不逃夜逃学、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仅向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不观看不良的影视读物、不做其它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
④努力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⑤同学之间应当团结友爱,互学互助,共同进步。
5、班主任小结并提出要求: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彻底告别不良行为习惯,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文明中学生,做一个合格公民,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6、主持人宣布本次班会课结束。
站点统计: 今天访问: 19745 昨天访问: 27990 本月访问: 179885 上月访问: 627719 访问总数: 23463162 会员总数: 157 文章总数: 19028
copyright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初级中学 地址: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关路456号 技术支持电话:(025)52294723 校长办公室电话:(025)52290438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