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文件]关于做好2015年江宁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江宁教人﹝2015﹞21号]
时间:2015/6/17 13:27:42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4653 次
关于做好2015年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相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与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15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和岗位设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5〕19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工作。
2.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宁职称字〔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与初定工作。
3.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宁教规范﹝2013﹞3号)、江宁区教育局、江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宁区财政局、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
4.按照《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和
5.义务教育学校男性年满55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的教师(截止
6.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流动任教经历或异校工作经历可以计算至
7.按照《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任教期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延长流动任教时间1年以上。
附件:2015年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与岗位设置工作日程安排表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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