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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法治征文赏析---关爱成长 法治护航(陈果)

时间:2015/9/9 14:06:56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751 次

                         关爱成长 法治护航.
                          八四班  程果.
  “国有国法 家有家规”这句话也许你并不陌生 在家长和老师或者电视上经常出现这句名言.歌德也曾说过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在暑假期间 因为学校发的这本《关爱成长 法律护航》也教会了我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和小常识 让我心里有着很多的感触.
 其实第十二课的人人平等不容辱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这篇主要写了关于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对一些法盲来说是陌生的.在这个信息时代 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手机 电脑等电子产品 它们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在这个信息时代 我们在网上看见的东西会信以为真.书中写着“某网友在网上贴图爆料称演员白某在上海一家大商场的某奢侈品店购物.购买了上万元的物品 顺手拿走了商店六百元的物品”这个帖子一出 便引起了热议网友纷纷评论 大部分的人表示匪夷所思 但是也有小部分的人说白某偷盗物品“有前科”甚至因此被某所在院校开除.随后很多的媒体转发此条信息但因未经核实 白某一纸诉状讲此网站告上法庭 胜诉 也还了自己清白也让传播的人受到了处罚.但是现实中关于此类的事情还有很多 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像白某一样为自己证明清白 用法律帮自己捍卫权益.名誉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侵犯他人的名誉会给公民带来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关于这类的事情.比如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并没有证据就用“小偷”诸如此类的词来形容别人 这是不礼貌的同时对他人的身心以及精神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应该及时的赔礼道歉 等到别人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时候 你就会理亏 所以你应该找到证据再去指正他 并不该平凡无故的去诬陷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商场的这种告示是不合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所以,商场不能以该“告示”为理由,随意盘查顾客。正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无数的事实表明,法律法规是人们安居乐业的保障,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要从小事做起,要自觉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和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谁危害了社会、危害了他人,最终都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霍布斯说过:“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为了社会的文明和我们的健康成长,让我们与法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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