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生命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切实做好教职工大病(自费部分在1万元以上)救助工作,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建立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旨在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依靠教职工互助的力量,减轻身患重症的教职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做到积有限资金,帮一时之难,解燃眉之急,促校园和谐。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3条 成立“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负责对互助金使用、管理、监督。
组长:骆晓鹏(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袁秀(区教育工会主席)
组员:徐建良(区教育工会副主席)
戴存兰(区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徐 斌(区教育工会委员、江宁高级中学工会主席)
潘晓春(区教育工会委员、竹山中学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工会,负责互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4条 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支付”的原则对互助金进行审定。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5条 参加对象:江宁区教育系统在职在编教职工。本着自愿原则,交纳互助金者方有资格接受救助。
第6条 资金来源:参加互助金者须每人每年交纳“爱心互助金”10元,学校为教职工每年配比交纳10元/人;区教育局每年筹资20万;其它渠道筹资10万元。
第7条 各学校在每年的3月25日前将互助金连同名册(附电子稿)交至教育工会,由教育工会汇总后交至计财科,逾期不交者不享受互助金。
第8条 互助金同时接纳海内外企业和热心人士的捐助。使用时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
第9条 本互助金的享受期限按年度计算,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下一年核报。
第10条 本互助金原则上仅限于本区医院住院时发生的费用,因特殊重症需到南京市级医院或在南京地区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教职工,需经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急诊、临时外出人员突发急病就医除外),所转医院必须是我区医保认定的上级医院,否则本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11条 在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陪保险基础上,按照我区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互助金者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含1万元)均可申请。
第12条 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互助金。
级数 医疗自费级距 给付金额及比例
1 年自费1万-10万元(不含10万元) 按10%救助
2 年自费10万-20万元 (含10万元) 2万元
3 年自费20万元以上 3万元
第13条 申请互助金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互助金的教职工,出院后一个月内应向学校工会书面申请,填写《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二)上报:所在学校工会初审后签署意见(盖公章),由校工会向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报。携带材料:《审批表》连同病历,住、转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收据和住院结算清单(原件;含自费部分和医保支付部分)。
(三)审核: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七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二次审核,各校工会务必于每年七月一日前、十二月一日前将有关材料报互助金管理办公室,以便统一核报。
(四)报销:救助对象及金额确定后,由所在工会于校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通知救助对象到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救助金。
第14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互助金责任范围
(一)互助金参加者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互助金参加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方造成互助金参加者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
(四)互助金参加者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五)非疾病性治疗,如美容、减肥、增高、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它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15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一律取消互助金享受资格,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并取消所在工会年度各类评先资格。情节严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互助金由教育局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区管幼儿园、局各直属单位。
第18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19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工会
200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