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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关于中小学班主任等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 宁教财[2006]6号

时间:2007/4/8 14:39:38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1096 次

各区县教育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加快教育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33号)决定,从2006年1月起,对在职江苏省特级教师、南京市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在农村工作的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发放工作补贴;提高在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提高在职特殊教育教职工岗位津贴比例。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做好补贴和津贴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所有发放对象均为南京市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室(教科室)、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职人员。

1、班主任:指在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

2、特级教师:指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

3、市学科带头人:指经南京市教育局评审的教学学科带头人。

4、市优秀青年教师:指经南京市教育局评审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

5、中小学高级教师:指在农村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

6、特殊教育教职工:指在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7、农村:指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二、发放标准

1、班主任津贴每班每月120元。

2、农村在职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1200元工作补贴,城区在职特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工作补贴。

3、农村在职市教学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工作补贴,城区在职市教学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工作补贴。

 4、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补贴。

以上津补贴退休时不计入工资基数。除班主任津贴外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者只享受其中标准高的一项。

5、在职特殊教育教职工岗位津贴由原来占工资的25%提高到40%。提高的部分退休时不计入工资基数。

三、考核要求

在每年工作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发放工作补贴。

特级教师要做到“五有”,即:一有培养对象。每个特级教师要相对固定1-3名青年教师作为传、帮、带的对象;二有教研课题,每个特级教师每年至少主持1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三有论文成果,每个特级教师每年至少有1篇研究性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四有示范授课。每个特级教师每年至少2次在区县以上范围内开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五有网页展示,每个特级教师在特级教师网页上展示自己的教育教学业绩与研究成果。

市教学学科带头人每年每人要做到“五个一”:指导一名本学科青年教师;在市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学科论文一篇,或在区县、省市开设业务讲座一场;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及以上一个课题的研究;在校及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一节;指导一个备课组或教研组的教研活动。

市优秀青年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和班主任结合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工作补贴。

四、资金拨付办法和发放要求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在职特级教师工作补贴、在职市教学学科带头人工作补贴、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农村中小学高级教师工作补贴市里每年核定一次,开设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做到资金封闭运行,原则上在每年年初市里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区县按月发放给个人。

区县在资金发放时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建立健全审批发放制度,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及时调整:

1、特级教师、市教学学科带头人、市青年优秀教师如工作岗位变化,所享受的工作岗位津贴从变动的次月起将做相应的调整。

2、农村中小学高级教师离开农村中小学,工作岗位津贴从离开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从到龄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经组织批准延聘的特级教师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发放。农村的市青年优秀教师超过45周岁不再发放。

4、新增人员从批准的次月开始发放。

5、对擅自离岗、不规范流动者停止发放。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的停止发放。

6、离开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不再发放。

7、经批准同意请病事假人员的津补贴发放,统一执行人事部门有关工资、津补贴发放的规定。

五、资金渠道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在职特级教师工作补贴、在职市教学学科带头人工作补贴、农村在职市优秀青年教师、农村中小学高级教师工作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在教育费附加中安排解决。

在职特殊教育教职工岗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六、此文从2006年1月执行,原有的农村骨干教师优岗津贴发放不再执行。

七、此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教育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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