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政策]关于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7/6/9 10:17:38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1909 次
(江宁教字﹝2006﹞第133号)
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及幼儿园:
为深化我区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机制,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中层机构设置
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完全小学设教导处(含德育、教科研)、总务处;重点中学、重点职业高中和24个班(含)以上的学校可增设德育处、校长办公室。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依据《关于配备学校安全督查员的通知》(江宁教字[2003]第100号),全区各中小学可配备专职安全督查员,享受中层副职待遇,设置在德育处或教导处。
学校工会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中层干部职数
(1)重点中学、40个班以上的学校,教务处(含教科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总务处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德育处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校长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职业高中根据办学特点、规模可设置学生处,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
(2)24个班以上、40个班以下的学校,教务处(含教科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总务处配备主任1人;德育处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校长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
(3)12个班以上、24个班以下的学校,教务处(含教科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人;德育处配备主任1人;总务处配备主任1人。
(4)12个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可配备教导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三、中层干部任免权限
1、区直属学校(单位)、完全中学、职业学校的中层干部,由学校提出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再由学校发文任命。
2、街(镇)中小学的中层干部,由学校提出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后,报请街(镇)审批,再由学校发文任命。
3、免职。区直属学校(单位)、完全中学、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免职,报教育局备案;街(镇)中小学中层干部由街(镇)中小学免职,报街(镇)备案。
四、中层干部任职年限
1、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以及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江宁教字(2006)28号《关于江宁区教育系统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2、对于现任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限为,年龄不超过52周岁。有特殊情况(如身体、考核等原因)的,年龄还可适当提前。对于达到年限的中层干部,由所在学校按任免权限免去其职务。
望各中小学认真遵照执行 。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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