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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宁教规范[2013]3号】

时间:2013/4/10 10:53:36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900 次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

宁教规范[2013]3号

 

  各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配置,有效应对“择校热”、“小升初”招生工作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一〔2010〕1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以及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目标,进一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均衡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要遵循“政策引导、区域统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合理流动、提高质量”的原则,与学校的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与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相结合,促进教师在区域内校际之间合理有序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热点学校向非热点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

  实行并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可持续发展。2013年,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区域教师和校长流动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实行流动制度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确保到2015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全面推行。

  四、交流的对象和比例

  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一届任期一般为3—5年)的校长,须在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交流。

  各区每年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5%,城镇学校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15%。

  五、交流形式

  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试点期间,以多种形式诸如“帮扶交流”(鼓励和支持热点学校与非热点学校组成紧密合作的“办学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开展教师和校长交流)、“集团交流”(组建纵向如小学+初中,或横向如小学+小学,初中+初中联合的“学校集团”,在“集团”内实行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制度)、“城乡交流”(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互派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等方式来有效推进教师和校长流动。

  在现阶段,有条件的区可将热点学校控制规模和学额后富余的骨干教师安排到非热点学校进行1-2年的交流;也可将非热点学校的新教师安排到热点学校进行2-3年的交流。

  六、实施步骤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采取个人自愿交流和组织安排交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加交流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交流意向,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未提出交流意向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统筹安排进行交流。

  1、统筹规划。各区教育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师资需求和学校用人总量基本情况,统筹规划流动工作。

  2、制定方案。各区教育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教师和校长流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流动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以及奖惩措施等。各区流动实施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备案。

  3、宣传动员。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做好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引导和指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教师、校长敬业爱岗、教书育人的热情。

  4、组织实施。各区教育局要根据交流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教师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在暑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相关政策

  1、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中级职称时,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高级职称时,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

  2、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区级骨干教师、区级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申报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以及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已获得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教师没有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工作经历的,必须安排交流2年以上,否则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3、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须有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对具有交流经历并在交流中完成任务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明显的教师和校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聘用到高级岗位,优先提拔任用,优先评选授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其他综合表彰等荣誉称号。

  5、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到新学校后,如需再次交流,在新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6、加强对流动教师和校长的管理,定期了解、检查流动教师和校长的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明确流动教师和校长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对在交流中拒不到岗、消极应付、擅自离岗等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政策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解聘。

  7、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的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和校长可暂不安排交流。

  8、因学校办学特别需要如特色项目建设等,相关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确需留任的,需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严格控制数量。

  八、责任分工

  各部门需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创设良好的条件。

  1、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职能,以“区有校用”为导向,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负责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人事调动等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规范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流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区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部门,将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推进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纳入考核工作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流动进行管理。

  3、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编制管理,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领导职数。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向条件相对艰苦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以及实行小班化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等适当倾斜。各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调整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接受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机构编制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保证编制工作适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需要。

  4、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农村偏远地区,可适当安排资金建设教师周转宿舍,解决交流教师住宿等问题。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教师、校长,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

  5、人社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人事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确定学校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在义务教育学校编制调整时,人社部门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相应增减岗位数量和比例。

  九、有关要求

  1、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应建立由教育、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工作成效。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各区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情况纳入本地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各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考核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考核结果要与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校级领导的提拔、续聘挂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在交流中对所在校的办学水平提升、学科建设、校本课程建设、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教师和校长予以市级表彰。

  市教育局将把各区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情况作为“基础教育优质发展先进区”、“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先进区”、“教育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作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的考核内容。

  3、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中,各区要深入细致做好工作,充分依靠教师和校长开展流动工作,防止行政行为的简单化、机械化。妥善处理好教师校际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教师区域流动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的关系,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等,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有序实施,取得实效。

   

  南京市教育局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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