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文件]南京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资格基本任职条件
时间:2015/6/17 13:39:20 来源:作者:无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60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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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资格基本任职条件
(试 行)
中等及以下学校(含幼儿园)正高级教师三级既是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又是在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晋升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岗位,原则上设在教学、教科研岗位。中等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正高级教师,在经核准的三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
一、受聘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4年以上,并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竞聘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第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高尚师德,爱岗敬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自觉发挥学科(专业)的育人功能,把知识、技能教学与德育熏陶和身心发展融为一体,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有丰富的班主任、教育行政管理或教科研工作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学科(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学科(专业)思想明晰,教学方法科学,教学风格鲜明,教育教学业绩卓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具体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任课量,其中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主持区域或学校“名师工作室”,或在学校担任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工作,或主持市级优秀教学团队的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
(二)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三)在区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或学科(专业)讲座年均2次以上(含2次,下同),其中,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介绍自己教育(专业)思想的专题讲座或展现独到教学风格的示范课,并获得广泛好评。
第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教育教学研究能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研究成果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可合并抵充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中等职业学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合计仅限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1、个人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被省级以上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1件以上。
2、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
3、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前三名)参加过省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已结题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省教育主管部门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核心成员前三名),或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且为项目主持人。
第四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自觉地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市、区本领域的专业建设中有较强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计划地指导、培养1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成长为区学科带头人及以上相应称号的骨干教师;或主持区域、学校“名师工作室”;或主持市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所主持的“名师工作室”、“优秀教学团队”的工作常态化进行。被指导对象或“名师工作室”、“优秀教学团队”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在指导的内容与方式方法上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
(二)在深化课程改革,推进课程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在市级以上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学科(专业)中心组中主动发挥作用,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
(三)参加或指导青年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学、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教学、技能比赛,获得全国二等奖以上(限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以上,其中在上一级区域以上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其中有介绍自己教科研思想、独到教学风格的专题讲座;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参见第三条第一项。
(三)主持国家、省教育规划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获得省教育主管部门一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核心成员前三名)。
(四)能联系自己的工作岗位,积极探索教科研组织的职能定位、工作领域、工作方式,探索教科研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基本方式与路径,并能把探索研究的成果应用到教科研工作的实践中,产生明显成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在85%以上。
(五)达到第四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六条 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四级岗位期间具有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二年以上经历者,或服从组织安排赴新疆、西藏地区支教1年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受聘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4年以上,并获得以下一项荣誉或奖励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直接申报竞聘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
4、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的培养对象。
5、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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